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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索菱股份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2025-02-07 18:40:09 新商业市场
核心提示:
央广网北京2月7日消息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披露公告称,于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025〕23号)、《关于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025〕24号)。根据公告披露的《警示函》〔2025〕23号的主要内容,经查,索菱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公告《债务处置协议》相关内容,未及时披露《债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等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直至2023年6月才披露相关补充协议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是年报关联方往来数据披露不准确。该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完整披露对关联方的应收往来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此外根据公告披露的《警示函》〔2025〕24号主要内容,经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深圳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秘盛家方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盛家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索菱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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