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4月25日电(记者兰天鸣)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25日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30.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据悉,金力泰系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某、罗某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力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力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力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力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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