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8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73次审议会议于昨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搅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41家企业。长城搅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震、张仲。这是东方投行今年保荐成功的第4单IPO项目。此前,3月27日,东方投行保荐的创志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19日,东方投行保荐的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过会;9月7日,东方投行保荐的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过会。长城搅拌是一家专业从事搅拌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开发适用于不同具体应用领域的搅拌设备,满足下游终端用户的使用工况与技术要求。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培清、金友香、鲁云光、金友发、施海滨、陈思奇及虞淑瑶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90.47%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成功后,上述七人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处于控制地位。长城搅拌本次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拟公开发行股份数不超过4,500.0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长城搅拌拟募集资金43,404.54万元,用于搅拌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1.推广服务商问题。根据公司申报材料,公司通过自主开发和推广服务商两种方式获取订单。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推广服务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167.83万元、15,885.84万元、22,562.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82%、40.71%、41.93%。公司前五大推广服务商各期未发生变化,员工人数在2至5人之间,且主要为公司服务。前五大推广服务商中的奥蓝华图、科角贸易、安徽寰美为公司前员工控制的企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具有10年以上经验销售人员的占比为52.94%。请公司:(1)结合公司产品特征、市场开拓模式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在拥有经验丰富销售团队的情况下公司采用推广服务商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推广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2)说明通过推广服务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比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对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2.研发费用问题。根据公司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370.86万元、1,447.25万元、2,009.70万元。2022年度,研发人员薪酬增长37.80%,研发材料投入同比增长74.36%,4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核心技术人员薪酬全部计入研发费用。请公司:说明2022年研发费用中薪酬和研发材料投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调节研发费用以符合“三创四新”标准的情形。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3.公司治理问题。根据公司申报材料,虞培清、金友香、鲁云光、金友发、施海滨、陈思奇、虞淑瑶、张友坤、张友鑫、金友松、林晓密等11人持有公司股份,相互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且在公司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其中,虞培清、金友香、鲁云光、金友发、施海滨、陈思奇及虞淑瑶等7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90.47%的股份。请公司:结合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在公司处任职情况、公司治理实际运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和激励机制是否合理有效,公司为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成员不当控制、维护公司独立性采取的措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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