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广网呼和浩特7月13日消息(记者刘一晨 实习记者陈佳鑫)近日,为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联合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近日正式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下简称《煤矿“十条”》)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以下简称《非煤矿山“十条”》),用制度防范遏制矿山重大事故。
此次出台的《煤矿“十条”》聚焦建设施工、隐蔽工作面、人员检身定位、重大危险作业、重大灾害治理、信息化数据上传、极端天气撤人及长期停产矿井管控等关键环节,提出100%落实要求。《非煤矿山“十条”》则针对采矿许可证、矿山施工“三同时”、三大系统运行、设备淘汰、无人机常态化监测、尾矿库汛期调洪演算及停产废弃矿洞管理等作出100%硬性规定,要求2027年底前建成风险研判信息化系统。
两份规定都明确,暴雨、山洪橙色及以上预警或井下出现重大险情时,必须100%将人员撤至地面;长期停产停建矿山须落实停供电、封闭井口、安装电子封条等管控措施。“十条规定”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严治理原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了日常生产、建设运维、隐患整改、应急处置的标准规范。
《非煤矿山“十条”》要求,下一步,各盟市相关监管部门、驻地监察执法机构及全区各矿山企业,将严格对照“十条规定”逐条对标整改、逐项落地执行,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从严从细堵住安全漏洞,持续提升矿山安全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治理水平,坚决守住矿山安全生产底线,护航全区能源产业安全稳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