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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大反转!联美控股已停产子公司涉8160万元股东借款纠纷,二审翻盘胜诉并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2026-06-26 19:36:35 深圳商报  . 责任编辑:新商业市场

6月26日晚间,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美控股”或“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林热力”)与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凯森”)8160万元股东借款纠纷迎来终审反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原判、全额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福林热力此前因188.34万元煤炭货款纠纷存在小额账户冻结情况,目前该子公司已处于停产止损状态,相关纠纷为单体子公司经营事项,不会对联美控股整体主营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告披露,公司2019年收购天津凯森持有的福林热力66%的股权。同时依股权比例(即联美控股持股66%、天津凯森持股34%)由联美控股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15840万元、天津凯森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8160万元。


2025年7月,天津凯森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股东借款本金816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5年10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6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28元,由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福林热力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福林热力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津01民终10080号。判决如下:


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4民初15378号民事判决;驳回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8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00元,均由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对上市公司总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福林热力终审胜诉维护了公司及股东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联美控股子公司福林热力此前因拖欠188万元货款,部分资金遭冻结。


6月4日盘后,联美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福林热力被执行冻结3.11万元。


公告显示,福林热力(下称“被告”)资金被冻结系与厦门佰煤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存在纠纷所致。


原被告双方于2025年4月25日签订《煤炭2025年度(第一批)采购合同》,约定原告自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15日,向被告供应煤炭3000+20吨。2025年3月20日供货完毕,2025年4月25日经结算确认原告合计供货2999.46吨,货款合计金额188.34万元。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88.34万元。


2025年9月12日,曹县人民法院出具(2025)鲁1721民初8964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福林热力欠付原告货款188.34万元,原告方自愿放弃利息,要求被告于2025年9月15日前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数额足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就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2日出具(2026)鲁1721执11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被执行人福林热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8.34万元及利息;于2026年5月27日出具(2026)鲁1721执114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林热力在盛京银行033421010200001104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联美控股表示,目前福林热力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均正常开展中,不会影响到公司的主营业务。另据联美控股2025年12月公告,受整体经济形势放缓以及当地用汽客户减少等因素影响,福林热力无法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导致其持续亏损。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维护股东利益,福林热力决定停产,未来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此外,联美控股强调,收购福林热力66%股权并持续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案件为福林热力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福林热力将依法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均正常开展中,此次福林热力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影响到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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