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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茶楼行业因“无证泡茶”被批量举报 消费维权与恶意索赔的边界在哪里?
作者:新商业市场   2026-05-26 11:42:45

央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总台记者韩雪莹 温晓)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不久前,成都茶楼界被卷入一场“举报风波”,数百家茶楼在短时间内接连收到属地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举报人以茶楼提供冲泡茶等服务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由,举报涉事商户涉嫌违法经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后,要求商户限期整改、认定“首违不罚”,事件得以平息。不过,商户们仍有困惑——同一个人,同一个电话号码批量举报,这显然不是普通消费者所为,更像是职业打假人针对行业常见瑕疵的“精准围剿”。


成都市成华区一家茶楼的经营者曾先生是此次批量举报风波的亲历者。据他回忆,4月12日、13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到茶楼上门取证,告知他接到一个人的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是他经营的茶楼有自制饮品,但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制饮品制售”属于餐饮服务的法定许可项目,且提出食品经营者从事冲调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可以适当简化审查内容。显然,热水泡茶属于“自制饮品制售”范畴。然而,在被举报之前,很多涉事茶楼的经营者和曾先生一样,对“持证泡茶”的规定毫无概念。


曾先生说:“我们也不否认茶楼存在一些违规的事实,但这不是我们主观意愿去违反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给我们建议马上去补办,这些事项已经全部在进行了,现在就是等着证件发下来。我们自己的态度是,这种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范畴。”


商户们在被陆续举报后沟通发现,所有的投诉均来自王某,联系方式也是同一个手机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涉事茶楼经营者提供的通话录音,举报后,王某又利用商户们怕被高额行政处罚的心理,和他们电话“谈判”。电话中,王某会明确,相关材料已经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和解”以后可以撤回投诉,“和解金”数额计算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他还会提出,“金额可以适当让一点,但是你得说一个有诚意的金额”,对于一些经营者的“还价求饶”,他觉得金额不够,便会回绝。


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公开表示,风波初期,多家涉事茶楼和王某达成“和解”。从商户们的反馈来看,王某首次谈判提出了2000元至4000多元不等的“和解金”。商户们同时发现,王某举报所附的消费记录,都在几个月甚至一年前。一家涉事茶楼的代理律师谭先生透露,收款是通过微信转给对方,收款人姓侯,但是投诉人回复的撤诉文件落款显示姓王,无法确认是不是几个人一起来做这件事。


这场风波在4月上旬前后爆发,或许并非偶然。4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新规的一大核心,就是明确非生活消费需要的举报,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商户们也寄希望于在新旧法规交替之时,相关部门能对举报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也在这时转机出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处副处长张福洲告诉中国之声,经统计,全市各区县被举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却提供茶水冲泡等服务的经营主体实际为203家,监督管理部门最终以“柔性执法”回应各方关切。


张福洲表示:“各个区县发现大量同一类问题的举报,经过研判发现都是同一个人所举报的同一类事件。4月27日,我们对各个区县发出了指导性文件,根据成都市茶楼业态的情况,我们给各个区县明确了执法的统一标准、参照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况。5月7日,我们又以正式文件要求各区县增设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劝大家来统一规范、完善证照。”


按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开回应,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条件的,可不予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首违不罚”的处理,让茶楼行业的很多从业者松了口气。但对另一些被举报的商户而言,事情还没有结束。据了解,多位此前迫于压力和王某“私了”的茶楼老板已正式向公安报案,希望追究对方“敲诈勒索”。对于王某或其背后的职业打假团队是否有恶意索赔之嫌,张福洲的理解是,不能让投诉举报成为生意。


张福洲表示:“如果发现大面积的经营行为违规或者监督管理疏忽,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监督管理人员反映问题,而不是找茶楼进行私下沟通或者索取,这种行为本身,作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是不允许的。对于商家的问题,属地监督管理部门合规合法地该立案就立案,立案过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这些都叫处罚。想用经济的行为去索赔,这是达不到的。”


从前些年的“无证拍黄瓜”事件,到当下的“无证泡茶”被批量举报,商家确实不合规,但他们不是恶意违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有限。举报人一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边又要和商户私下“和解”,只要给钱就能撤诉,究竟该怎么看这样的行为?消费维权与恶意索赔的边界在哪里?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洪亮向中国之声表示,如果投诉举报是为了借助法律的处罚机制或者经营者对法律不熟悉而获利,从目的来讲一定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不法的;而从此次风波中举报人和涉事商户的“谈判”过程来看,举报人是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


王洪亮指出:“一个人通过言语、行动或者事件,给对方造成一定心理上的恐慌,导致他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还有目的违法或者手段违法,只要构成一个,或者这两个要素相互判断就可以认定了。他表面上是要惩戒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但主要是为了获利,目的违法。他使用的手段和他追求的那么大的利益来比,手段也是具有违法性的。”


当然,针对滥用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恶意索赔行为,近期正式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给出了精准打击规则。《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须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第十七条则进一步列举了“非生活消费需要”的多种情形,如购买数量次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短时间内大量集中投诉、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等。王洪亮认为,这不仅从法律层面清晰区分了“消费者”与“职业索赔人”,而且为识别滥用投诉机制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实中,需要消费者,也需要正规经营的商家,在遇到疑似“恶意索赔”时,不怕事,进行“反投诉”。


王洪亮表示:“一个人是不是知假买假或者职业打假、追求不法目的,肯定要综合判断,就要长期看他是不是就同一类商品、同一类问题进行短期内大量投诉;也要靠商家的反应,看他们是不是联合起来,认为遇到的是普遍性问题,并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是职业打假人可能打的就是这个时间差。而且,如果构成民事胁迫,商家要去诉讼,诉讼有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很多人可能就放弃了,他就钻这个空子,200多家茶楼成功‘和解’,100家就赚到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四十二条已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在王洪亮看来,这意味着相关主体实施恶意索赔的后果不再仅仅是被驳回投诉,而是需要承担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


王洪亮指出:“现在的法律在寻找一个平衡点,实际上需要群众去监督投诉,特别是对于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是很有好处的,但是这就会被一些谋取非法利益的人利用。现有的立法,包括司法解释,针对这种现象都做了一定的努力,尤其这个《办法》,可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如果《办法》实施之后能出几个典型案例,不论是作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法律就变得有‘牙齿’了,可能会起到比较好的效果,对那些职业打假人也是一个威慑。”


成都茶楼经历的这场举报风波后,我们更希望,多部门间能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响应机制,在打击恶意索赔上形成“从预警、核查到移送、惩戒”的全链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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