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事人的直营分公司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因向消费者提供带有“TOP1.中式面馆第一品牌”内容垫餐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故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0135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将自行设计制作印有“中式面馆第一品牌”的广告牌放置于各直营门店(分公司)入口处,用于商品展示及对外宣传。2025年1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直营分公司“和府捞面”张杨北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见上述广告牌摆放在该门店店堂入口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广告牌进行撤换,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营门店均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直营分公司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因向消费者提供带有“TOP1.中式面馆第一品牌”内容垫餐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故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去年和府捞面也曾因为违反广告法被罚。北京商报此前报道《因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和府捞面被罚6万元》显示,2024年7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南京坤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发布的食品广告,被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万元。以下为今年处罚原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0135号银行输入码:1525000135当事人: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98631944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1幢607室法定代表人:郭燕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将自行设计制作印有“中式面馆第一品牌”的广告牌放置于各直营门店(分公司)入口处,用于商品展示及对外宣传。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直营分公司“和府捞面”张杨北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见上述广告牌摆放在该门店店堂入口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广告牌进行撤换,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营门店均完成整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广告牌照片、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5〕152025000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直营分公司上海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因向消费者提供带有“TOP1.中式面馆第一品牌”内容垫餐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故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商务部:将持续组织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
下一篇:北京最后一店或将关闭 盒马会员店再失“城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