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后再付款,不满意轻松退货!”这看似百利无一害,但“先用后付”新型支付模式在实践中引发不少问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北京一中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使用“先用后付”时应警惕潜在风险。消费者李某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时,与商家签署协议,约定了“先用后付”日期。“先用后付”是各大电商平台基于消费者的信用记录而开发的一种新型支付模式,允许达到一定信用条件的消费者收到商品或体验服务一段时间后再付费。李某签收货物后,未对“先用后付”相关事宜提出异议,但截至付款期限届满仍未支付货款。商家遂主张由李某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目前,对于“先用后付”功能的开通,一些平台仅以不易察觉的方式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启用,或直接在支付界面将“先用后付”设置为默认支付方式,使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种方式购买商品。而当消费者尝试关闭该功能时,往往发现操作非常繁琐,甚至需要在网络搜索教学帖,还可能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提示,无法立即关闭。法官认为,“先用后付”存在以下潜在风险,消费者使用时应当特别注意:首先,知情权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在实践中,平台往往不能就“先用后付”功能的性质、逾期支付后果等,向消费者充分提示,使消费者对该功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全面认识。同时,“先用后付”功能以消费者的信用积分为基础,消费者开通该功能时,通常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接受了平台的信用评估,可能导致后续信用积分被扣减,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选择权受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选择权。目前存在上述“先用后付”功能“开通容易取消难”的现象,这实质上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权利的限制。最后,逾期和信用风险。虽然“先用后付”功能在本质上是消费者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借贷行为,但因其背后依托的是第三方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授信,具有信用授信的特点,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功能时仍需警惕产生逾期和信用风险。如果像上述案件中李某那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将面临逾期费用和信用损失。此外,因“先用后付”功能一般与免密支付绑定,下单支付无须输入密码或验证指纹,消费者尤其应注意避免在浏览商品时因误触产生不知情消费。在此法官提示,如果发生“先用后付”纠纷,消费者应仔细阅读相关协议,了解纠纷涉及的具体条款;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购物凭证和交易记录;在切断纠纷风险再生可能性的情况下,采取正当合理的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上一篇: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报告:平台应加强预付消费陷阱等治理
下一篇:杨铭宇黄焖鸡回应“剩菜回收加工”:涉事门店已永久关停,正排查全国门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