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商业市场汽车获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自燃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涉案自燃汽车的生产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判支付平安财险11万元,销售方安徽省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涉案的奇瑞汽车发生自燃时刚买了一个月。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为车辆前部引擎盖下方左侧区域,起火点为蓄电池处,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车辆起火后,平安财险按照合同,足额赔付给了车主11万元车辆损失,车主也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移给平安财险。之后,平安财险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由,将车辆销售商和生产商诉至法院。平安财险认为,发生自燃的车辆是新车,消防部门排除了外部火源,结合起火点位于车辆核心电气区域这一情况,应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销售商和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销售该车的安徽省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销售方的义务,车辆起火不能归咎于销售方,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商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提出,案涉车辆出厂时经完备检验,持有质量合格证书,符合行业及国家标准。消防部门仅“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可能,未确认故障存在及与产品质量的关联性。而且车辆交付后由销售商和车主实际控制,生产商已失去对车辆的直接作用力,不应承担责任。
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子的关键在于车辆自燃是否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从车辆的使用时间看,从常识判断,刚买了一个月的新车可排除电路老化、油管老化等因使用年限较长导致的自燃原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主存在使用维护不当或非法改装行为,消防部门已排除外来火源和遗留火种,进一步缩小了自燃原因的合理范围。其次,消防认定书虽然未明确认定电气线路故障,但“不能排除该可能”的结论与车辆起火点位于蓄电池这一核心电气部件的事实相互印证。事故发生后,销售商将烧毁车辆拖走处理,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成因,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举证障碍。综合上述情形,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推定车辆自燃系产品质量缺陷所致。
最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平安财险蚌埠支公司11万元;安徽省顺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