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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质押二手车规避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2025-03-15 12:14:25
核心提示: 随着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部分消费者忽略车辆权属问题,基于“价格低”“购买方便”等因素选择购置质押车。质押车售价虽相对较低,但也存在诸多购买风险。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二手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原某二手车行股东李某返还陈某购车款13万元的判决。
随着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部分消费者忽略车辆权属问题,基于“价格低”“购买方便”等因素选择购置质押车。质押车售价虽相对较低,但也存在诸多购买风险。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二手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原某二手车行股东李某返还陈某购车款13万元的判决。2021年4月,陈某拟购买小型豪华轿车一辆。经向某二手车行咨询,其了解到该车行在售的同型号质押车相比于可过户的二手车售价更低、车况更新。陈某决定购买该车,遂与某二手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交接确认书》,约定:债权项下的质押物车辆型号XX,车牌号XX,所有人章某某。本协议签订后,某二手车行对债务人(协议中该处为空白,未填写具体人名)享有的债权即归陈某所有,就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亦属于陈某。签约后,某二手车行将案涉车辆交付陈某,陈某亦向某二手车行支付购车款项25万元。2023年6月10日,陈某发现案涉车辆“被盗”,随即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报警/求助回执》,载明:经核实,该车未被盗,系因车辆所有人未能还清车辆分期贷款,导致该车被抵押权人某金融公司拉走。因已时隔两年,某二手车行已注销,陈某遂将原某二手车行股东李某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并退还购车款25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与某二手车行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形式转让质押车辆,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故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因案涉车辆现已被案外人拉走,鉴于陈某使用案涉车辆时间2年多,结合车辆购入价格、租车平台上同类型车辆年租金额等,法院酌定陈某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费用为12万元,抵扣后某二手车行应向陈某返还13万元。李某作为某二手车行股东,在明知某二手车行买卖质押车可能存在案涉债务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案涉债务无法清偿,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在此提醒,低价购买质押车存在风险,可能造成“车财两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辆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选择正规平台交易,了解车辆真实来源、检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查封、设置了权利负担等情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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