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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江苏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内控不完善管理混乱
2025-09-15 20:55: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5日讯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50号)。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前任负责人在未正式入职并取得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分公司负责人的职责。二是费用报销和出差管理混乱。三是前后台岗位分离不到位。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八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属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所述“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发布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国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51号)显示,经查,吴国柱任职中天国富证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江苏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吴国柱作为时任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江苏证监局还查明,吴国柱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管理要求的情形。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吴国柱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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