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6日,广东省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自5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条件
广州市提高了贷款额度上限。《办法》显示,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较之前的文件,贷款额度从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提高至“80%”。《办法》取消了部分限制条件。一是去除“本市唯一住房”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限制。为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不再要求“贷款房屋是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支持首套及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申请人“未使用过或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办商转公,不受“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二是取消原“贷款期限不得高于原商贷剩余期限”的限制,《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商转公贷款年限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实际发生数向上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