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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加价批文加收电费,温州瑞安一物业管理公司被罚13万余元
2026-03-29 12:18:23分类:房产综合  

据“信用中国(浙江)”,3月27日,瑞安一物业管理公司因在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加价批文的情况下,在终端电费中加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规定,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并罚款13万余元。


当事人系浙江威泰机械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负责瑞安金融创新产业园(产权归浙江威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常管理、招商及物业运营,并以当事人名义向电网立户购电后对园区内商户实施转供电,园区公摊能耗(含中央空调、电梯、公共照明等)未在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中解决,而是全部通过电费加价向商户分摊。


通报称,根据现有证据,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设置分表计量,以“公摊+电损”名义,采取加收50%公摊电量或固定单价1.0—1.1元/度等方式向商户收取电费,共取得售电收入3,360,619.76元(不含税)。同期向电网购电总支出3,088,995.46元(不含税),其中当事人自用电费314.72元(可查明部分,不含税)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实际用于商户转供电的购电成本为3,088,680.74元。当事人通过加价收费,将售电收入与商户实际应负担的购电成本之间的差额271,939.02元据为己有,该271,939.02元全部构成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5年6月起,当事人对园区转供电收费模式进行整改:停止加收“公摊电量”及固定高价,统一按“电网基准电价上浮10%”与商户结算,并逐月记录收支。2025年6—9月期间,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电费合计(不含税)后,已不足以覆盖同期向电网支付的购电费,自行承担亏损,未再形成新的违法所得。


2025年12月2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瑞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法加收的全部价款271939.02元退还终端商户。现当事人已按照要求退款全部款项,并提交退款凭证及商户确认回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公司从轻处罚,合计罚没款135,969.51元。


工商信息显示,瑞安金融创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曾用名:瑞安金融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叶某立。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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