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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组合贷款比例优化 ,首套房认定放宽
2025-10-01 17:18:23界面新闻  

10月1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购房地无房,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政策。


二、优化组合贷款政策。申请组合贷款时,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其房龄对应的最高贷款额度。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首套房贷款政策新增加了什么内容?


答:新增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合肥购房地无房(不含本次购房)的,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比例有何规定?


答:申请组合贷款时,统一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均按商业银行标准执行。其中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5%,二手房贷款不得超过其房龄对应的最高贷款金额(房龄10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房龄超过10年且在20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龄超过20年且在30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龄超过30年且在40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三、我2020年在芜湖工作时办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现在调到蜀山区工作,准备在工作地点附近买一套住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家庭名下(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无房,是按首套公积金利率办理吗?


答:是的。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经蜀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为无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我在包河区购买一套总价200万元的新建商品住房,承办商业银行同意首付30万元,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满144万元的话,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吗?


答:可以。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没有超过房价的80%,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商业贷款,以组合贷款形式发放。


五、我在包河区购买一套总价200万元房龄11年的二手房,承办商业银行同意首付30万,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吗?


答:可以。但11年房龄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


六、我在新政策出台前已经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答:政策发布时已办理且尚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允许申请人撤销贷款后按新政策重新办理。已经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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