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2日晚间,泰禾集团公告称,董事会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其森因涉嫌违法被辽宁省新民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

图片来源:泰禾集团公告
同时,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公告,因泰禾集团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该局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黄其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处罚对象还包括时任职工监事、监事长李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向民,时任监事阮仕江,时任副总经理邵志荣,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葛勇,时任副总经理黄耀文,时任副总经理王景岗,处罚金额在80万元~120万元不等。此次罚单总计金额达1740万元。
22起重大诉讼迟披露,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公告称,应当事人的要求于6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泰禾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和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事实。
2020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13日,泰禾集团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16泰禾02”“16泰禾03”“17泰禾01”“17泰禾02”“18泰禾01”“18泰禾02”等6只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债券发行人”)。
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5月8日,泰禾集团发生13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967369.95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8.21%,其中有12起诉讼的标的额超5000万元;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泰禾集团发生10起诉讼,标的额累计达619060.7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84%,其中有9起诉讼的标的额超5000万元。
公告指出,泰禾集团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诉讼,但公司迟至2023年5月26日仅披露其中1起诉讼,其余22起诉讼至2025年2月6日才陆续披露完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泰禾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人,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图片来源:泰禾集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