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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克扣押金、随意涨租违约,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示范文本
2025-05-16 09:50:39
央广网北京5月16日消息(记者安垚)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旨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转化为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时的风险前置防范,盘活存量房屋资源,实现房屋有序有效利用。
央广网北京5月16日消息(记者安垚)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旨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转化为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时的风险前置防范,盘活存量房屋资源,实现房屋有序有效利用。据了解,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要求,遏制实践中恶意克扣押金、利用住房进行经营、维修责任推诿、随意涨租违约、安全管理不实、房屋转租乱象等城镇房屋租赁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对《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1)进行了修订,将原《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包含房屋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租赁用途、能否转租、装饰装修、维护修理等关键条款,为城镇房屋租赁双方提供了清晰、具体的合同范本。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租赁合同期限的上限,即任何超过20年的租赁约定都将被视为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后,可以根据双方意愿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修订后的示范文本还增加了“特别提示”部分,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证明、承租人身份、租赁房屋用途的核验以及房屋安全管理等容易引发纠纷的关键内容进行了重点提醒。(示范文本中增加的“特别提示”部分截图)此外,示范文本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对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等重要术语进行了释明,便于当事人理解使用。示范文本将通过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居民的安居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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