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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庐江:鼓励国有平台企业适时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
2024-06-26 20:33:01 新商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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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庐江县将实施购房补贴。2024年5月15日(含,下同)起至2025年5月14日,凡在本县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置人,给予车位(库)总价款3%的购置补贴。以上补贴标准,单套商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车位(库)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鼓励房企在售房时,通过发放家居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加油充电消费券、餐饮消费券、超市百货消费券等方式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澎湃新闻:据微信公众号“微聚庐江”,6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出台房产新政,涉及购房补贴、“卖旧买新”、房票制度等。  实施购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  庐江县将实施购房补贴。2024年5月15日(含,下同)起至2025年5月14日,凡在本县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置人,给予车位(库)总价款3%的购置补贴。以上补贴标准,单套商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车位(库)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鼓励房企在售房时,通过发放家居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加油充电消费券、餐饮消费券、超市百货消费券等方式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  此外,文件明确,在本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购买二手房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同时,优化销售政策。全面取消价格备案楼层差价限制,商品住房网签备案系统成交价限制由不低于九五折下调至不低于九折。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可向县发改、住建申请调整备案价格,下调幅度不超过原备案价的10%;对顶底等非标准楼层,下调幅度不超过原备案价的15%。支持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对总部企业在本县新购办公用房的,按照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优化车位(库)销售政策,不再限制业主增购车位(库)的数量。  落实国家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适时收购二手住房  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全面实施房源核验,优化交易资金托管,对非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本着自愿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带押过户,保障在押不动产依法转让,降低群众不动产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支持“卖旧买新”。指导县房地产协会、房产中介协会,联合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代理服务费率。鼓励国有平台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适时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庐江县还将推广房票安置。全县征迁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所有征迁户原则上使用房票安置;规范房票核发、使用、兑付。引导全县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入房源“超市”,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供给。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持以需定建、职住平衡、分类保障,有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  多子女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家庭,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7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84万元。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在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符合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时,及时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本县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在本县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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