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行情
消费市场
公司前沿
财经宏观
房产综合
产经能源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财经宏观 > 正文
套取集体资金260万,村支书骗取补偿款20万获刑5年
2026-03-21 16:51:28  

村支书通过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集体资金260万余元,并骗取国家补偿款20万余元,获刑5年。

3月20日,“两高”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丁某职务侵占、贪污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6年至2024年,被告人丁某利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工程、平原治理项目等水利建设过程中,采取虚增补偿对象、人员工资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共计260万余元。

2016年,丁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水利建设、退耕还林等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20万余元。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最高检介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鉴于丁某具有坦白、退缴全部犯罪所得等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农田水利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工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系组织村集体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关键少数”,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公肥私,侵吞水利建设资金,不仅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还破坏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秩序。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力震慑犯罪,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新商业市场”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 2.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及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鲁ICP备19141302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第19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