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汽车行情
消费市场
公司前沿
财经宏观
房产综合
产经能源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财经宏观 > 正文
财信证券某营业部经纪人收警示函 转佣金给前经纪人
2026-03-20 18:22:52财经资讯  

证监局湖南监管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肖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肖瑶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批量承接原经纪人名下客户后,存在长期、持续将绝大部分佣金提成转给该名已离职经纪人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肖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肖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肖瑶:


经查,你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担任经纪人期间,批量承接原经纪人名下客户后,存在长期、持续将你绝大部分佣金提成转给该名已离职经纪人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3月16日

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新商业市场”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 2.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及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鲁ICP备19141302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鲁)第19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