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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1.68亿余元!贵州银行原行长许安一审被判死缓
2026-03-19 01:01:50  

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1.68亿余元!贵州银行原行长许安一审被判死缓 

                                                来源:北京商报

3月18日,据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董事许安受贿、贪污、洗钱一案,对被告人许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许安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3年,被告人许安利用担任原安顺市城市信用社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原安顺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贵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贵州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贷款审批、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8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1年3月,许安利用担任贵州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董事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以公款抵扣个人借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835万余元。2022年3月至7月,许安安排他人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账将其收受的贿赂款203万余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中介费、装修款等费用,掩饰、隐瞒其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赃物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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