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现予发布。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等。
规定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