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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拟全面引入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境外客户参与镍期货及期权交易
2026-01-26 13:49:13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26日讯 日前,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公布相关公告,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升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经证监会同意将镍期货及期权品种作为境内特定品种,上期所拟全面引入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境外客户(以下简称“境外参与者”)参与镍期货及期权交易,相应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参与主体方面,增加“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明确其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可以参与镍期货交易。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第二条中,增加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二是持仓退出方面,增加镍期货移仓情形,明确申请移仓主体、移仓程序以及移仓内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中增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移仓规定。首先,第十三条明确移仓主体为“符合条件的移出方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移仓给符合条件的移入方。移出方、移入方可以为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其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移仓程序为“移仓申请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移出方提出移仓申请,经移入方确认后,提交至交易所。移出方或移入方为客户时,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办理移仓申请。移出方或移入方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时,通过其委托结算的期


  货公司会员办理移仓申请。移出方或移入方为非期货公司会员时,自行办理移仓申请”“交易所收到移仓申请后,审核移入方、移出方资格,对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当日办理移仓”。再次,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移仓内容为“移仓内容仅包括持仓。”最后,规定“移仓业务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是风控制度方面,增加境外参与者在持仓限额、持仓整倍数、强制减仓上的具体规定。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业务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增加“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规定境外参与者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交易者”类型中增加“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明确境外参与者进入交割月后适用持仓整倍数规定和强制减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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