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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永州中支违规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2025-04-17 17:19:55 来自:中国经济网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永州金融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永金罚决字〔2025〕1号、2号、3号、4号)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张国宇(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办公室主任、祁阳支公司经理)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7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披露的永州金融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永金罚决字〔2025〕1号、2号、3号、4号)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张国宇(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办公室主任、祁阳支公司经理)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郑攸(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后援支持部消保投诉岗)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黄萍(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后援支持部负责人)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罚款8.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国宇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郑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黄萍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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